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家庭和諧是社會和諧的基礎。而婚姻關系與每個人都有著非常密切的聯系,也會影響家庭關系和社會關系,如果不能處理好就容易引發社會問題,造成社會的不穩定。因此,從立法的角度,為了保護婚姻家庭中弱勢一方、無過錯方或者是受害一方,《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及相關司法解釋賦予無過錯方、受害方損害賠償請求權,這些法律規定體現了維護家庭穩定的傾向性?!睹穹ǖ洹坊橐黾彝ゾ幍谝磺Я憔攀粭l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贝藭r無過錯的一方提出損害賠償,從法律的功能和目的角度來講,能夠得到法院的支持。在婚姻關系中如果一方有上述行為導致離婚,該行為給婚姻的另一方造成的精神上的傷害是無法撫平的,基于相互忠實的義務以及一夫一妻制的原則,法律規定了這樣的損害賠償,體現了從法律的角度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的傾向,利于倡導營造良好的家教、家風、家德。
對于賠償的數額,《民法典》及相應的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在訴訟實務中,法官一般根據過錯方的過錯大小、嚴重程度以及對方的財產狀況,即支付承擔能力等因素確定,在北京范圍內的婚姻案件中,一般判決的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最高是十萬元。
參考案例:
樸××與吳×1于1988年5月19日登記結婚,1992年7月21日生育一子吳×2。后因吳×1對婚姻不忠,有婚外情導致夫妻感情破裂。2017年樸××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經審理,為被告于婚后違反夫妻忠實義務,與其他異性產生婚外情,致使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判決樸××與吳×1離婚。后樸××發現吳×1不僅有婚外情,而且于2010年9月與婚外異性李××同居期間生有一女吳×3,這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傷害,致使樸××患上了重度的抑郁癥、焦慮癥。故起訴到法院要求吳×1對其進行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本案中,吳×1認可與他人有婚外情,且根據其與案外人簽訂的《撫養協議》可證明二人已育有子女,因此樸××要求吳×1支付精神損害賠償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綜合考慮吳×1的收入水平、過錯程度、及雙方在離婚糾紛中的財產分割情況,判決吳×1向原告樸××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10萬元。
(案例來源: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2017)京0114民初11197號民事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