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財產協議是夫妻雙方在婚姻續存期間對夫妻各自的個人財產和共同財產的所有權進行協議,是雙方協商一致對家庭財產進行內部分配的結果,婚內財產協議不能限制人身自由(即離婚的自由、分居的自由等等)?!睹穹ǖ洹返谝磺Я懔鍡l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蚱迣橐鲫P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婚內財產協議書,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且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即具有法律效力,夫妻雙方均應依照該協議履行各自義務。
離婚協議書性質上屬于合同,但是它不能等同于一般民事上的合同、協議,具有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69條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協議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調解離婚為條件的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如果雙方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條的規定判決?!比绻蚱揠p方只是簽訂了離婚協議書,而未到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則該離婚協議書不生效;離婚協議書經過夫妻雙方親自到民政部門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由上可見,婚內財產協議不同于離婚協議,離婚協議是以離婚為前提條件,離婚協議一般認為自離婚之日起生效,但是財產協議一般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因此,夫妻雙方簽訂協議時,要弄清楚是婚內財產協議還是離婚協議,千萬不能拿離婚協議書當做夫妻財產協議書來使用。
參考案例
袁某與朱某華于2004年3月相識,于2008年9月16日登記結婚,婚后無子女?;楹蟪跗陔p方感情尚可,后因瑣事發生矛盾,影響了夫妻感情,雙方自2014年11月16日分居至今。袁某起訴要求離婚,朱某華亦表示同意。
訴訟中,朱某華向本院提交了《聲明》一份,內容為“男方:袁某,女方:朱某華,因男方精神出軌,導致夫妻雙方感情破裂,已無和好可能,現男方為了彌補過失,自愿將婚后存款全部歸女方名下,房產一人一半,男方需將售出的房產資金一半轉入女方賬戶,婚后置換奧迪A4橋車一輛,登記在女方名下,歸女方所有。聲明人:袁某。2014. 11. 16”。在庭審中,朱某華主張袁某與其他女性存在不正當關系,并表示《聲明》應系婚內財產協議性質,主張依《聲明》內容分割雙方共同財產。袁某對上述主張均不予認可,并表示《聲明》系雙方達成離婚的一致意見后書寫,應為離婚協議性質,不同意按《聲明》內容分割財產?!堵暶鳌泛炇鸷?,袁某與案外人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將《聲明》中房產出售,現《房屋買賣合同》尚在履行當中。經詢問,雙方當事人表示《聲明》系在雙方商議離婚事宜的情形下,由袁某簽署的。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聲明》的性質是婚內財產協議還是離婚協議?不同協議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袁某與朱某華系自由戀愛、自主結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礎,但婚后因家庭瑣事及袁某與其他異性關系密切,雙方產生矛盾,影響了夫妻感情?,F袁某起訴要求離婚,朱某華亦表示同意,法院準許。
根據雙方當事人陳述及《聲明》中“因男方精神出軌,導致夫妻雙方感情破裂,已無和好可能”的內容看,雙方在簽署《聲明》時已確認雙方感情破裂,并提及離婚事宜,并非單純對婚內財產歸屬進行約定。結合《聲明》簽署后雙方開始分居及雙方于簽署《聲明》同日出售房屋的客觀事實,《聲明》應為雙方當事人在對離婚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作出的財產分割協議,故《聲明》的生效應以雙方登記離婚或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F袁某與朱某華未實際辦理離婚手續,《聲明》沒有生效,故法院對朱某華要求以《聲明》內容分割雙方共同財產的主張不予支持。雙方爭議車輛購買于婚后,應為袁某與朱某華的夫妻共同財產。因房屋出售尚在履行階段,故針對房屋出售所得款項分割問題,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或另案進行分割。
判決袁某與朱某華離婚,朱某華名下奧迪牌小型轎車歸朱某華所有,朱某華給付袁某車輛折價款人民幣51885元;雙方各自名下存款、基金歸各自所有,朱某華給付袁某折價款人民幣142740元。
(案例來自北大法寶: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1026號民事判決書)
曹曉靜律師 有溫度的婚姻家庭律師,最貼心的法律服務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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