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社會自由化和人們對性別關系的開放,倫理的輕視,人生的生活方式等變化,導致許多夫妻結婚后都擔心孩子不是自已的,大部分是丈夫懷疑孩子不是自己親生。對子女是否是親生的這一問題很容易引發夫妻之間的糾紛和家庭問題,親子鑒定技術的出現應該是社會的進步,能夠實現夫妻之間的知情權,從而解決家庭的信任危機,然而,這種"便捷"畢竟涉及夫妻雙方和子女,也涉及個人隱私問題,因此給現代人的婚姻關系帶來更多的考驗。
雖然科技使得親子鑒定越來越普遍,但是如果在夫妻一方對子女是否親生存在疑問要求做親子鑒定而另一方拒絕時應該如何處理,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39條的規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否認親子關系,并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否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并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這一司法解釋為解決這一問題提供了指導。
如果一方在提起親子鑒定的要求時,能夠提出必要的證據證明這個孩子可能與自己不存在親子關系,而另一方沒有相反的證據或不提供相反的證據又拒絕接受親子鑒定的,法院可以推定申請方與這個孩子之間不存在親子關系。這一司法解釋充分考慮了現實情形,因為不可能強迫一方接受去親子鑒定,所以在另一方提供了證據能夠證明無親子關系,而另一方無證據又不接受親子鑒定這種權威手段來確定的,法院這樣推定符合法理和一般觀念,也是在雙方僵持不下時解決該問題的有效手段。
參考案例:
吳某1之母吳某2與李某于2000年5月相識,相識不久后雙方確認戀人關系,但一直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004年6月9日吳某2生育吳某1,吳某1出生后一直由吳某2撫養,李某未對吳某1盡撫養義務。吳某1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確認吳某1與李某存在親生父女關系,即確認吳某1是吳某2與李某之女。
庭審過程中,吳某2提交了市婦幼保健院簽發的出生醫學證明,顯示新生兒姓名為吳某1,母親姓名為吳某2,父親姓名為李某;日期為2001年的保證書,內容為“我此生永遠深愛吳某2,說這句話,我是要負自己責任的……”落款簽字為李某;日期為2014年6月1日的承諾書,內容為:“我承諾今后每四周約吳某1見面一次,時間是早八點到晚十八點之前?!甭淇詈炞譃槔钅?;日期為2001年9月7日的家庭協議經濟協議合同書,內容為:“……李某出于對李某1責任和面子的考慮,故強烈要求吳某2為李某生一子,懷孕期間和孩子成長期間費用均有口頭協定,并承擔孩子撫養費?!甭淇詈炞譃槔钅?、吳某2;吳某2、吳某1與李某的照片。
審理中,吳某2申請就吳某1是否為李某與吳某2之女進行親子關系鑒定。2017年6月21日,李某之委托訴訟代理人當庭表示同意配合鑒定,鑒定中心多次聯系李某,但李某始終未出現。
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二條第二款之規定,“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并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認非婚生子女生父中男方拒作親子鑒定如何處理的答復》解釋,“在確認非婚生子女案件中,應當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被告(男方)如果否認原告證明的結論,應提供相應的證據,若其不能證明自己不是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法庭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其進行親子鑒定。如果被告拒絕作親子鑒定的,法庭可以根據查證屬實并排除第三人為非婚生子女生父的證據,推定原告的訴訟請求成立?!北景钢?,吳某2提交的出生醫學證明、承諾書、照片等證據,可互相印證,證明李某與吳某1存在父女關系;同時,吳某2亦申請進行親子鑒定,但李某在未提供相反證據的情況下,無故拒絕進行親子鑒定。故法院推定李某為吳某1的親生父親,判決確認吳某1為李某與吳某2之女。
(案例來自北大法寶: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21531號民事判決書)
曹曉靜律師 有溫度的婚姻家庭律師,最貼心的法律服務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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