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圈真是一個神奇的圈圈,比我們的朋友圈還要精彩,每年總會有一些爆炸性的新聞霸占熱搜半年之久,去年的年初、年中是誰,不用提大家也是再清楚不過的了。今天我們要說的是歲末年終這位,憑借《黎明之前》一炮而紅的大叔級人物——吳秀波,但對小編而言印象最為深刻的還是《北京遇上西雅圖》,淋漓盡致的彰顯著男主溫暖而安穩的形象,與現下流行的小鮮肉相比,大叔形象反而更為吸引人,再加上一句“我養你”,讓本可以星途璀璨的陳昱霖心甘情愿地放棄了事業,但就是這樣的信任才讓陳昱霖受到了致命的打擊。
9月份陳昱霖公開與吳秀波長達7年的地下情,此時吳秀波的形象已經讓游走于各大媒體的吃瓜群眾大跌眼鏡。這不是一次簡簡單單地曝光,還是為了一筆數目不小的分手費,就是這筆分手費給陳昱霖帶來了牢獄之災。
那么為什么一筆分手費就能讓陳昱霖鋃鐺入獄呢?
眾所周知,男女雙方未結婚之前同居生活的屬于非法同居,這種關系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如果想要解除同居關系,自行解除即可。關于同居期間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其他各自財產還是歸各自所有。同居關系已然不受法律保護,那么分手費從何談起呀!即便是離婚,也不能隨便索要分手費,所以陳昱霖以曝光隱私為要挾向吳秀波索要分手費的行為是不合法的。
這時,勇敢的網友開始為陳昱霖鳴不平:付出青春,舍棄事業,一心一意地跟著吳秀波,最后卻“凈身出戶”,給分手費理所當然!但是怎樣才能合法的拿到分手費呢?
答曰:只有在吳秀波幡然醒悟,覺得自己對不起陳昱霖的情況下,主動支付的分手費才屬于合法所得,即法律中的贈與所得。
在關鍵的時刻就應該做出最明智的選擇。
其實在這時候,最重要的是找一位律師出謀劃策。
由于當事人對于法律知識的匱乏,不能整體的把握案件的方向,抓不住重點,往往由于一個無關緊要的問題而忽視案件的關鍵點。而律師在調解之前會充分了解和分析案情,明確案情的可能爭議焦點;在此基礎上參與調解工作,若第一次就讓雙方當時熱直接面對面的談判可能會使雙方的情緒容易失控,使談判無法繼續進行;律師通過談判會更深入地了解雙方真正的癥結點,同時在與雙方當事人商談過程中,應當給他們進行相關法律的普法,讓他們能正確認識自己的哪些要求是合法的,哪些要求是不能得到法院支持的,特別是在財產問題上。
律師能夠為當事人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首先可以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在此基礎上,更多的為當事人爭取權利和利益,這是律師的價值所在。
據說陳昱霖也曾咨詢過律師,律師也曾提醒過她關于分手費的問題,而最終也沒有選擇委托律師代為辦理,這也是陳昱霖在該事件中最大的失誤。
不過有這樣一筆“分手費”是可以要的!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這筆“分手費”也不是隨隨便便就能拿到的,前提是有婚姻關系且因一方存在以上四種情形之一的,無過錯一方就可以在離婚時主張損害賠償,這是對無過錯方的一種補償,不過在代理眾多案件中,這種“分手費”的數額不會太高。
無論戀愛,還是結婚,都是兩個人兩情相悅的事情,那么既然選擇了,還是需要對自己的選擇付出一定的代價,而不能統統把一切的錯誤都歸于一方,當然為自己爭取利益的意識也是要有的,但是建議在自己拿不準摸不透的方面及時咨詢律師,律師會給您進行全方位的評估及規劃,以免后顧之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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