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兩年來王寶強的離婚案件一直牽動著我們的心,王寶強出身草根,扎根影視,始終給人樸實無華之感,一句話——很接地氣!這大致也是廣大網友驚聞王寶強離婚后,對馬蓉的謾罵聲以鋪天蓋地之勢席卷而來的緣由。
最近,這場曠日持久的離婚戰爭中對子女撫養權的爭奪落下了帷幕,王寶強取得了兒子的撫養權,而女兒的撫養權判歸馬蓉。這樣的判決結果無疑是最為妥帖的,同樣對兒子的傷害也是不可避免的。一句“我真的想和妹妹一起玩”,摻雜著太多的不舍與辛酸,刺痛了聽者的心。
在娛樂圈眾多的離婚案件中,爭奪子女撫養權的戲碼,可謂看呆了吃瓜群眾。前有張柏芝為了兩個兒子的撫養權放棄謝霆鋒的撫養費,后有何潔赫子銘為了爭奪撫養權在微博引起軒然大波,還有一直持續至今的黃奕和黃毅清的爭女之案……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現在看來,離婚中撫養權的分配卻并非財產分割那么簡單、明了……其中摻雜了更多的“人情”關系。
對于子女的撫養權問題一直是離婚案件中爭議的焦點,并且隨著二胎時代的到來,撫養權的爭奪也將會愈演愈烈。
無論大人的離婚之戰多么激烈,畢竟孩子是一個國家的希望,所以法官對子女撫養權的判決一定是立足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長的基礎之上,從保障其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
那么,撫養權究竟如何分配呢?孩子在什么情況下可以隨父親或母親生活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孩子的年齡階段不同,對孩子撫養權的分配也是有所不同的,主要分為一下三個階段: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
但是母方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當然,如果雙方協商孩子隨父親生活,并且對孩子的健康成長沒有不利影響也是可以的。
2、兩周歲以上,十周歲以下的子女,雙方對于撫養權的問題協商不成,并且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但如若在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的條件下,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3、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孩子有選擇跟隨父方或母方生活的權利。如果父母在撫養權的問題上發生爭執的,在這個時候應當在尊重子女意見的基礎上,考慮跟隨選擇方生活對子女健康成長有無不良影響。
不過,無論孩子判給父方或母方,還是希望父母能夠珍惜、陪伴孩子成長的每一個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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