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美辰在《我想有個家》中唱到:“我想要有個家,一個不需要華麗的地方,在我疲倦的時候我會想到它?!笔前?,家對于每一個人來說都意義重大,無論大小,無論奢華簡樸,它就像冰箱中永不熄滅的燈,讓每一顆漂泊的心不再孤單。
在婚姻中,家就像維系兩個人感情的中繼站,白天每個人從家出發去往不同的方向,晚上不管再苦再累每個人都要回家,但是你有沒有想過這個家究竟是你的?我的?還是我們的?
房本上登記的是你的名字就是你的?錯!
房子是你買的就是你的?錯!
房子一直都是你在住,按照居住的時間長短來看房子還是你的?還是錯!
《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法律中明確規定了,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產就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和房本上登記的是誰的名字無關,和誰買的更無關!
那如果是一方婚前購買,理論上就屬于一方的婚前財產,另一方在離婚時是無權請求分割的,當然這里無法排除一方結婚后以示真心在房產證上加上另一方的名字。但是絕大部分的現實是房價水漲船高,尤其像北上廣這些一線城市一次性付清全款對大部分人來說還是有點困難的,所以房子雖是婚前購買,但婚前只支付了首付,絕大部分房款還是屬于婚后夫妻共同還貸那即使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那另一方也有權請求分割。
因為依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因為在婚后另一方參與還貸,對房子的還貸部分是有貢獻的,所以對共同還貸及其增值部分也是可以主張分割的。
在我國很普遍的一種現象是父母往往會為孩子買房或者說為雙方買房出一份綿薄之力。
依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也就是說房產是在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并將其登記于該方子女名下,屬于對一方子女的贈與,應該認定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因為一方父母的所作所為無非就是在暗示女婿或媳婦兒:這房可是要留給我孩兒的!
那要是買房的行為發生在婚前,依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毫無疑問屬于一方婚前財產,另一方在離婚時是無法對一方的個人財產請求分割的!
但如果摻和了雙方父母,情況就沒這么簡單了。因為不論買房行為是發生在婚前還是婚后,雙方家庭對該房產都是有貢獻的,即使登記于一方子女名下,那也不能被該方獨吞,此時夫妻雙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資份額按份共有。
那如果父母只是在買房上提供了部分資金幫助呢?此時就出資額部分,雙方家庭容易發生分歧,需要區分出資行為是發生在婚前還是婚后,這是決定性的關鍵。
如果“資助行為”發生在婚前,該出資額應默認為為是父母對其子女的個人贈與,屬于該方子女的個人財產,除非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如果“資助行為”發生在婚后,此時雙方已經成為法律上認可的具有某種特定關系的共同體,所以該出資額應默認為為是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除非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
其實在實踐中,不論是共同購買還是共同還貸,獲得房子所有權的一方都必須給另一方補償款,如果雙方無法協商一致,補償款就要按照公式計算,具體公式如下:
婚后夫妻共同還貸(本金+利息)*【訴爭房屋現價/(結婚時訴爭房屋價格+共同已還利息+稅費等其他費用)】/2
所以如果你是想要房子的一方,為了在離婚時少給對方折價款,就得在糾紛期間盡量少還貸,否則你每還的多一分都有對方的一份;相反如果你是想要補償款的一方,那就要盡量多還貸,因為在一般情況下多還貸所帶來的收益肯定是遠高于還貸成本。
另外如果房產是一方個人財產的,尤其是在婚后房本上加上了對方的名字的,一定要保存好買房的證據(合同、支付憑證、銀行流水等),證明這套房子是你全額出資購買,否則這場爭房大戰將會很激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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