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新年伊始,剛上市不到1年的金溢科技的實際控股人、董事長兼總經理羅瑞發就爆出與其妻王麗娟已辦理離婚手續。根據1月8日晚金溢科技發布的公告,其實控人羅瑞發與其配偶已于1月4日簽署了離婚協議,雙方在協議中對股權分割作出如下約定:
1.羅瑞發名下持有的深圳市敏行電子有限公司94%的股權,離婚后歸羅瑞發所有;
2.羅瑞發名下持有的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320萬股股票,離婚后羅瑞發享有50%,王麗娟享有50%,即各享有660萬股。王麗娟所享有的前述股票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時,在同等條件下,羅瑞發有優先受讓權。
王麗娟因此而持有金溢科技660萬股的股票,占總股本的5.6%,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除了新增了一位持股超過5%的股東以外,其股權結構并沒有太大的變化,羅瑞發仍舊享有金溢科技的實際控制權。但是,對于王麗娟來說,這場離婚的意義可以說是非同一般。你也許不知道以金溢科技1月8日的收盤價31.65元/股來計算,660萬股的市值達到了近2億元!又是一場有錢人之間的天價離婚。更讓人嫉妒的是,王麗娟在此之前并未持有任何金溢科技股份,也就是說這一場天價離婚案讓她一夜之間從富人的老婆成為了身價上億的單身富婆。
但是你有沒有想過,你和你配偶共有的是股權嗎?在離婚的時候你能請求分割嗎?
我告訴你,你~想~多~了~
《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因此,夫妻共同財產只能是財產性利益,而股權在離婚糾紛中是不能主張共有的,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只能是股權所體現的價值利益。但即使這樣,離婚的時候可不是你想分割就能分割那么簡單的。如果說要求分割的股權或股權對應的凈資產涉及到公司隱名股東的利益或者公司涉及投融資的對賭協議,那么此時公司的資產就具有不確定性,簡單來說就是股權究竟屬于誰所有具有爭議的時候,那就無法主張分割,法院一般也都不會直接處理。
說到這里你們肯定會疑惑,明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規定了不僅是有限責任公司,甚至是合伙企業、獨資企業都是可以請求分割的啊。難道我看的是假發條?不,法條沒有錯,你看的也沒有錯,但你忽略了一點,那就是這是在公司股權歸誰都已經明明白白、清清楚楚的情況下才能適用的。如果不分青紅皂白都都統統可以請求分割,股權單純屬于配偶一方的還好,要是還涉及其他股東的利益,那他肯定會第一個跳起來說憑什么,你倆離婚,關我什么事!
我能預感到此時你們的心里肯定拔涼拔涼的,究竟自己和配偶共有股權背后的財產性利益還有什么意義?自己又怎么知道股權只屬于自己的配偶,與其他股東無關?
其實說來也很簡單,你也許不了解,有一種訴訟叫確權之訴,就是在起訴離婚之前,隱名股東或者第三人向法院起訴要求明確股權歸屬,一方面除了可以知道股權的持有情況,降低財產分割時的難度,節省了離婚訴訟的成本,另一方面還可以挖掘出隱名股東,簡直是一舉兩得,何樂而不為呢?
另外,依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五條: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在這里,我想給大家一個建議。各位一定看過不少坐擁上市公司大量股票的大企業家的離婚糾紛,往往那些錙銖必較,選擇在法庭上爭得面紅耳赤、你死我活是最愚蠢的,最后的下場只會弄得雙方不歡而散,老死不相往來,甚至整個離婚過程可以用狗血兩個字來形容。其實對于他們來說最明智的辦法就是像這個案例中的羅先生一樣,選擇協商解決,這一來避免了庭審過程中繁雜的舉證、質證,二來也避免了過多隱私的泄露,概括起來就是方便快捷、保護隱私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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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中如何分割當事人夫妻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