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先生和李女士于2008年結婚,結婚初期雙方感情尚可,但隨著孩子的出生,雙方矛盾愈演愈烈,最終以協議離婚收場。2016年11月12日,雙方于民政局簽署了離婚協議,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中對財產分割做了如下約定:“雙方婚后無共同房產。男方婚前貸款購房一套,離婚后由男方繼續償還貸款,貸款還清后仍歸男方所有。其他財產已分割完畢,雙方無異議?!北鞠胫蚱抟粓霾蝗菀?,好聚好散,可哪知李女士于2017年9月突然又向法院起訴,要求分割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房屋的共同還貸及其增值部分,原因是李女士認為離婚協議書中并未對婚內房屋的共同還貸及增值部分進行明確的約定,因而自己有權分割未處理的財產。
首先,依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該房產為張先生于婚前購買,理所應當屬于張先生的個人財產。
其次,李女士確實有權依照該規定要求分割未處理的財產,因為依據《婚姻法解釋(三)》第十八條規定: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涩F實卻是雙方已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其他財產已分割完畢,雙方無異議?!币蚨?,李女士所要主張的這部分財產并不存在未處理的情形。
其實,李女士會提出這樣的訴求并不奇怪,因為當初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其他財產已分割完畢,雙方無異議”并不夠清楚明確,導致李女士對這份協議中財產分割部分的內容存在誤解。在此,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股權高級合伙人曹曉靜律師借這個小案例提醒大家,離婚協議書中的約定一定要清楚明確,尤其是關于財產分割的部分,以免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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