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與李女士于1995年登記結婚。結婚時李女士已經有了兒子小亮,婚后未再生育子女?;橐鲫P系存續期間,二人因性格不合及生活瑣事經常發生矛盾,李女士于2000年離家出走,雙方分居至今。李女士走后,王先生一直悉心照料小亮,不論是生活和教育,都照顧得無微不至,雖然沒有血緣關系,但是父子兩人相處的非常好。李女士回來后,起訴離婚并要求撫養小亮,王先生也同意離婚,但并不希望離開小亮,而小亮也非常喜歡這位沒有血緣關系的“爸爸”,王先生想知道自己是否能獲得小亮的撫養權?
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并不必然產生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只是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形成撫養教育關系,他們之間才產生與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一樣的關系。我國立法對如何認定撫養教育關系的成立沒有作具體規定,但通常在以下兩種情況下可以認定為撫養教育關系成立:(1)繼子女與繼父母長期共同生活,繼父或繼母負擔了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繼子女受繼父或繼母的撫養教育;(2)繼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雖主要由生父或生母負擔,但與繼父或繼母長期共同生活,繼父或繼母對繼子女進行了生活上的照料和教育。《婚姻法》第27條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和歧視。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梢?,形成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應當等同于父母與子女間的權利義務。《婚姻法》第36條也指出:“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备改鸽x婚后,子女不論歸父或母撫養,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對子女仍然存在法定的撫養義務。繼父母與繼子女是基于姻親關系所產生的一種事實上的撫養關系,而生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教育是基于血緣關系,履行法定監護職責的應有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3條規定:“生父與繼母、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庇纱丝梢?,繼父母只要與繼子女產生了撫養教育關系,即便繼父母與生父母離婚,只要繼父母同意繼續撫養繼子女,則也可以由其撫養,以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否則,仍應由生父母撫養。
上述案例中,李女士因婚后與王先生性格不合等原因,自2000年長期離家不歸,雙方分居多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雙方可以離婚。對于子女撫養問題,應本著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護子女合法權益的原則處理。雖然王先生是小亮的繼父,但是在李女士離家出走的幾年中,其繼父王先生承擔起了撫養教育小亮的義務,他們之間形成了撫養教育關系,產生了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小亮長期受王先生的撫養教育,雙方已經形成撫養教育關系,且李女士離家出走對小亮不盡撫育義務,母子感情已經疏遠。小亮自己也提出要求由王先生撫養,不同意由其生母撫養,王先生也表示愿意撫養小亮,故小亮由王先生撫養比較有利。綜上所述,從保護小亮的合法權益及有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長出發,由王先生獲得小亮的撫養權是更為恰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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