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剛出生不久的時候,母親就因嫌棄家里窮而離開了她父親并改嫁他人,且從此與余某父女斷了聯系,從來沒有對余某盡過撫養的責任。余某從小由父親和爺爺奶奶養大,直到不久前才第一次見到母親。因為她改嫁后沒有再生孩子,一直是靠她的第二任丈夫生活?,F在她的丈夫過世了,她回來找到余某父女,想跟他們團聚并讓余某對她盡贍養義務。余某的父親沒有同意她的要求,余某也沒有答應她的要求。余某認為她從來都沒有撫養過我,沒有權利要求自己贍養??捎嗄车哪赣H說如果余某不把她養起來,就到法院告我。
“尊老愛幼、孝敬父母”是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體現,成年子女應該盡力讓年老的父母盡享天倫之樂,頤養天年,而不應在贍養問題上斤斤計較,這既是一個法律義務問題,也是一個道德約束問題。贍養父母是子女應盡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贍養費的給付數額,應根據父母的實際需要和子女的給付能力確定。針對父母沒有盡到足夠的撫養義務時成年子女是否可以拒絕履行贍養義務的情形,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果父母在子女未成年時惡意不盡撫養義務,且父母有自己贍養自己的能力,那么,在子女成年時是可以拒絕履行贍養義務的。但是,如果父母未盡撫養義務是因為沒有能力撫養,或者父母除了依靠該子女贍養沒有其他依靠的,那么成年子女就不能以此為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1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所以完整的贍養義務包括物質供養、精神慰藉、生活照料3個方面。另外,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還規定,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因此贍養老年人是不能附加任何條件的。在上述案例中,雖然余某的母親未對她盡撫養責任,存在著過錯,但是,余某的母親現在無依無靠,余某與其母親之間的母女關系仍舊存在著,所以其母親之前的過錯并不能成為余某不盡自己贍養義務的理由。當然,如果余某的母親自己有退休金或者其他收入來源,有能力自己養活自己的,不能要求余某一定向其支付贍養費,畢竟余某的母親從未盡到作為母親的撫養義務,在女兒年幼時即拋棄家庭,這種行為是不應當鼓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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