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女,現年48歲,1990年魏某的前夫因車禍身亡,留下一名四歲兒子車某(化名)。竇某,男,現年54歲,1992年竇某前妻因患癌癥死亡,二人留有七歲女兒竇小?。ɑ?。1993年8月,魏某和竇某經人撮合組成了新家庭,由于二人地處農村且是半路夫妻,故一直沒有辦理正式登記結婚手續。2006年12月,竇某給自己的親生女兒竇小小招了上門快婿。因平時竇小小與車某關系就不融洽,在竇小小結婚后姐弟二人矛盾更加突出,矛盾后來升級到竟然影響了長輩之間的感情。魏某埋怨竇某不經她同意擅自做主將上門女婿招進來,沒有將車某當自己親兒子看待,事情發展到最后,這對經過13年時間考驗的老夫妻竟然鬧到要決裂離婚的地步。由于魏、竇雙方沒有對家庭財產問題達成一致意見,故一直分居沒有履行離婚手續。魏某想知道自己在沒有履行結婚登記手續的情況下如何離婚?
根據我國相關司法解釋,在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的,按照事實婚姻來處理。按照《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關于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材料要求的規定,當事人到民政部門申請離婚必須要出具結婚證,對于不能按照民政部門要求提供材料的,民政部門對離婚申請一般不予辦理。又根據《婚姻法》第32條和《婚姻法解釋(一)》第5條的規定,對于事實婚姻的離婚,只能采取訴訟方式。所以對于這種沒有履行登記婚姻手續的婚姻,不能通過協議的方式,當事人如果想要解除婚姻關系,只能通過法院訴訟方式來解決。
上述案例中,魏某與竇某沒有經過登記,且雙方符合結婚的實質條件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所以雙方是事實婚姻關系。鑒于二人沒有結婚證,故婚姻登記機關不會辦理這種離婚手續,所以只能通過訴訟的方式來離婚。該案例所涉及事實婚姻關系可以通過訴訟方式來解除,但現實生活中還存在很多并不具有事實婚姻的情況,這種貌似“夫妻”的雙方欲解除二人關系必然涉及“婚姻”效力問題,由于此種情況下二人“婚姻”根本不受法律保護,故法院不會受理這類“離婚”請求。對于不受法律保護的“夫妻”想要解除“夫妻”關系,且在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上存在糾紛,當事人可以直接就財產、子女方面的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決。但如果當事人就“婚姻”效力問題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不會受理。當然,沒有履行登記結婚手續而法院受理解除“夫妻”關系訴訟的情況也是存在的,這種特殊情況就是案件涉及非法同居問題,即二人關系的存在狀態可能影響到合法婚姻利益,法院會受理這種解除“夫妻”關系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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