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與李某婚后不滿兩年,因感情不和離婚,起訴至法院,經調解,雙方同意離婚,婚后60萬元存款全歸李某所有。離婚后,張某與李某仍在張某婚前買的—套房屋分室而居。三個月后兩人又復婚,復婚后僅兩個月,張某又因夫妻感情再度破裂起訴離婚,并要求分割60萬元存款,因為這筆存款發生爭議,兩人又一次起訴到法院。
婚姻法第18條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包括復婚前的財產,婚后未作特別約定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離婚后仍歸一方所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規定:婚姻法第18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备鶕痉ń忉?,離婚時所分割的財產,在生效后即屬于個人所有,且在下一個結婚的婚姻關系中依然為個人所有。離婚所破壞的婚姻關系和復婚所組成的婚姻關系并不具有法律層面上的延續性,它們是各自獨立的兩個婚姻關系。實際上復婚就是第二次結婚,這個道理本來很簡單,只是因為當事人沒變,所以讓人把本不該混為一談的兩組婚姻攪和到一塊去了。
上述案例中,60萬元存款原本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把自己本應分得的30萬元存款讓給了李某,并由法院在離婚中明確這筆存款全部歸李某所有。后來,雖然兩人又復婚了,但從法律上看,這筆存款的所有權早已發生變化,成為李某的婚前個人財產了。由于張某在與李某復婚以后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沒有將這筆存款約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所以復婚后再離婚,張某無權再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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