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某與張某在1992年登記結婚,婚后,趙某只身一人前往外地打工一直未歸。期間,趙某不履行夫妻之間的法定扶養義務。由于張某沒有經濟來源,生活十分艱苦。同時,張某的父親患病,需要巨額醫療費用,張某無錢支付,趙某也不管不問。為此,張某訴至法院要求分割夫妻之間共同的存款用于支付父親的醫療費。
雖然法律沒有明文禁止,但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90條的規定:“在共同共有關系終止時,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應當根據等分原則處理,并且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庇猩鲜鏊痉ń忉尶梢酝贫?,在一般情況下,共同共有關系不終止,分割共同財產不可行?;橐鲫P系是共同共有關系的基礎,所以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沒有特殊情況的,不經離婚訴訟,夫妻一方或雙方不可主張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解釋(三)》第4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法院不予支持。但除外情況是,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可以請求分割共同財產:(1)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2)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在有上述這兩種情況時,即便不經過離婚,也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像上述案例中所描述的這種在現實生活中,夫妻一方管理(占有)夫妻共同財產,排除另一方對財產支配權的情況并不罕見,在這種情況下,當一方急需用錢時,允許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是相當必要的。張某希望分割共同財產的用途是支付其父親的醫藥費,這種情況完全符合司法解釋中所規定的可以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情形,所以張某和趙某夫妻之間的存款應該進行分割,趙某多年來對妻子不聞不問,沒有盡到夫妻之間的義務,考慮到這種情形,可以對張某給予照顧,多分部分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