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與韋某在廣州打工期間因老鄉關系相識,后二人相戀并同居。2006年10月,王某與韋某同居期間懷孕,王某要求與韋某辦理登記結婚手續而遭到韋某拒絕,韋某要求王某將孩子打掉,兩人發生爭執,經常吵架,最終二人分手。2007年7月,王某生下一名女嬰后聯系韋某,要求他馬上與自己登記結婚,韋某還是不答應,并說這個孩子是不是自己的也不一定。2008年3月,王某請當地村委會人員找韋某,要求韋某出錢撫養孩子,但韋某拒絕承認孩子是自己親生的。王某一氣之下就要求韋某與孩子做親子鑒定,這也遭到韋某拒絕,雙方家人為此產生矛盾并發生激烈打斗。王某獨自一人撫養孩子,無法外出打工,經濟很拮據,她想知道這種情況下,如何要求韋某承擔責任。
我國《婚姻法》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雖然婚姻關系以外的兩性行為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但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權益應受到法律的保護。法律要求對非婚生子女的撫養應遵循這樣一個原則:非婚生子女同婚生子女一樣,同是父母雙方的子女,應由父母雙方共同承擔撫養教育的義務。即便親生父母之間沒有婚姻關系,父母同樣需要對子女承擔撫養義務。如果生父拒絕承認孩子并盡到撫養義務的,生母可以提供證據證明親子關系,提起撫養關系的訴訟,要求生父承擔責任。
王某可以提起撫養糾紛訴訟,要求韋某承擔撫養義務。在訴訟中,王某首先需要證明孩子與韋某之間的父子關系。在證明韋某是孩子的親生父親后,王某即可要求他承擔撫養義務。至于父子關系的證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王某可以提供她與韋某共同生活時的生活照或證人證言、其懷孕期間的檢查記錄等,法院從證據角度可斷定他是孩子生父。如果韋某堅決否認自己是孩子的父親,可以進行親子鑒定,這是最直接的證據。在確認韋某是孩子的父親后,他應當對孩子盡撫養義務,如果他拒絕撫養,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