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是當事人協議結婚時必須準備的文書,在離婚協議書中,當事人應該寫明以下內容:
(1)當事人及其婚姻的基本情況。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工作單位或職業、住址、身份證號碼;結婚時間、生育子女時間和數量、離婚原因等。
(2)當事人雙方同意離婚的聲明,標明雙方達成一致,自愿同意離婚。
(3)未成年子女或者還需撫養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將來生活的安排,具體到隨父母哪一方繼續生活,子女的撫養費如何分擔,另一方的探望等權利如何實現。
(4)夫妻財產的處理,包括共同財產如何分割以及共同的債務如何償還。在對共同債務償還的約定上,如果夫妻雙方的這個約定損害了第三方債權人的利益的,這種約定是無效的。
(5)有住房或者居住問題的,還需要寫明住房如何分割以及住房問題如何解決。
(6)一方生活有困難或者有在一定程度上喪失勞動能力等情形的,另一方有能力給予幫助的,應當在離婚協議書中寫明經濟幫助的時間及內容。
(7)其他與離婚相關的事宜。